人力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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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事科工作制度
1.认真学习党和国家有关人事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条例和规定,并严格执行。注意做好保密工作。
2.建立健全各种规章制度,按客观规律办事,及时向分管领导汇报工作进展情况,科室人员做到互通情报,协调工作。
3.经常深人科室,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合理调配人员,提高工作效率,积极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4.坚持党性原则,吃苦在前、享受在后,忠诚老实,襟怀坦荡、遵守纪律。
5.廉洁自律,实事求是,秉公办事,锐意进取,竭诚服务。
二、人事工作保密制度
(一)人事干部要认真学习党的方针政策,努力提高执行人事政策、法律法规的准确性。
(二)热爱本职工作,忠于职守,刻苦钻研业务,努力提高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
(三)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向无关人员提供或泄漏职工的个人信息内容。不在办公室外讨论人事信息。
(四)人事资料要妥善保管、归档。按规定的保管年限和要求存放,并在保管期满后按规定程序销毁。
(五)涉及员工的证件号码、家庭成员信息等统计资料在使用后不得随意丢弃,无继续使用价值的要及时销毁。
(六)查阅档案,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严禁在档案内涂改、圈划几撤换档案材料,不得泄漏被查档案。
(七)任何人不得查阅或借阅本人及亲属的档案。
(八)人事干部要严于律已,模范遵守以上规定,违反者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三、卫生技术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1.医院聘用具备资质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是保障医疗质量与患者安全的基本准则。
2.医院要有适合于本院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聘用制度、评价程序,具有活力的运行机制,使人力资源得到不断的更新,要注重卫生技术人员实际为患者提供诊疗服务的工作能力。
3.医院有人力资源配量原则与工作岗位设置方案的文件,所配置的卫生技术人员全部符合《执业医师法》、《护士条例》规定的要求。
(1)各科室人力资源配备合理并满足需要,各级各类卫生技术人员的梯队结构合理。
(2)各级各类卫生技术人员的配比应当与医院功能任务相适应,与工作量相匹配。
(3)医师的梯队结构与实际技能符合三级查房的要求;护理人员的数量与梯队(年龄和学历层次)结构合理,满足分级护理的质量保证需要。
(4)当床位使用率大于97%时应当有人员的配比调整机制与人员储备机制。
(5)主要临床、医技科室均配有中级卫生技术人员;
4.建立实行全院岗位职务聘用的体制与程序,设置试用期,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对每一种职种岗位的职责、资质、实际能力有明确的要求。
5.在院执业的卫生技术人员全部具备相应岗位的任职资格和实际服务能力,并是按照法规要求具有执业资格和在本院注册的。接受过不同等级的复苏技术培训的合格者。
6.建立卫生技术人员能力定期考核机制。
7.建立院、科两级人员紧急替代的制度与程序,以确保患者获得连贯诊疗,尤其是急诊、夜间与节假日。
8.有保护医务人员职业安全的规范与措施。
三、医院从业人员准入制度
医院治疗活动是一项专业性、技术性极强的工作,必须经过严格培训、考核合格后取得相应资质后才能进行,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及医院管理规范的要求,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以下管理制度:
(一)、医师、医技类人员资格准入管理制度
1、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定的《中医师、士管理办法(试行)》执行医师注册执业管理。
2、医务科严格审查医师资质,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者及未经医师执业注册者不得独立从事医疗工作。
3、严格遵守医师执业范围,严禁超范围执业;严格执行医疗技术准入与手术分准入与手术分级管理制度,严禁越级开展手术。
4、对取得医师资格证的人员,须将相关资料及时报人事科,人事科签字审核后,医务科为其办理注册手续并授予处方权,《执业医师证书》医师资格证书》交人事科留档。
5、对新调入我院有执业资格的人员,必须在报到工作前先办理执业变更手续,再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科室签具体意见后报医务科授予处方权后,方能独立执业。
6、新分配来院并取得了医师资格的研究生,须按程序进行医师执业注册,申请处方权。
7、已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人员,必须在执业医师指导下从事各项诊疗活动,不能独立执业。
8、医技人员必须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经科室考核合格后书面报送医务科,在审核同意备案后方可独立执业和出具相关检查报告。
9、(1)凡未取得规定学历的人员,不得从事临床、医技等医疗相关专业的诊疗活动。
(2)师承中医的,必须有崇州市中医学会师承介绍<< span="">公正>或证明,在带教老师的带领下才能从事诊疗活动。
(3)实习生需持学校实习介绍,并在医务科报到后,指定带教老师按照所学专业方能进入实习岗位。
10、进修人员必须持医疗机构的介绍信,医教部门要严格把关,审验毕业证,若需要授处方权时必须注册到本院并获得授权。短期支援人员(上级指派)必须在执业注册范围内开展诊疗活动。
11、医师在开展Ⅰ类Ⅱ类诊疗活动时,须有院长的授权。
12、大型医疗设备操作
(二)、护理类人员资格准入制度
1、严格按照《护士条例》执行护士注册执业管理。护理部负责本院护士注册管理工作,严格审查护士资质。
2、未取得护士执业资格者及未经护士执业注册者均不得独立从事护理工作。
3、严格遵守护士执业范围,严禁超范围执业。
4、从事护理工作的注册护理人员,必须自觉遵守《护士条例》有关规定。遵照执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5、对新进我院有执业资格的人员,在办理首次注册或变更执业注册后,方能独立执业。调入科室根据其实际业务能力试用1至3个月,经科室考试、考核确定能胜任本科室业务工作的,由科室出具意见后报护理部备案。
6、注册护士在特殊护理岗位工作必须经过相应岗位技能培训方可上岗。
(三)、药师资格准入管理制度
1、严格按照《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处方管理办法》等法规管理医院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称药师)
2、药剂科严格审查药师资质,未取得(中、西药学)药师资格者,不得独立从事药学专业技术工作。确因医院工作需要需独立执业,对取得药士而未达药师职称的药剂人员,应从事药学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并对其人文素质、基础理论、专业技能、相关知识与技能进行必要的考试与考核,合格者,药剂科报主管院长同意,人事科备案后,可以独立从事药学专业技术工作。
3、对新调入有药师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人员,先试用2个月试用期满后,药剂科应进行必要的综合考试与考核,合格者,药剂科报主管院长同意,人事科备案后,可以独立从事药学专业技术工作。
4、新到的院校毕业生,见习期为1年,不能独立执业,只能从事药士级别的工作,在上级药师指导下从事普通处方调配工作,并在药房制剂、库房间轮转强训。见习期满后,如取得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由本人将资格证书报人事科备案,按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管理;如未取得专业技术任职资格,同见习期管理。
四、招聘、选留毕业生暂行办法
根据医院编制和人员配置现状,为加强各专业学科梯队建设,从高等医学院校招聘应届毕业生,以保证医院的持续发展,制定本制度。
(一)招聘对象
各高等医学院毕业生。
(二)招聘原则
1、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坚持德才兼备标准,既注重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同时并重思想素质和职能道德情操水准。
2、坚持编制控制、工作急需、专业对口、人员优化原则。
3、坚持以学科建设为中心,人才梯队建设为重点,优化人力资源结构为目标,尽力充实薄弱学科,加强重点学科和特色学科的原则。
(三)招聘条件
1、临床医疗专业本科学历。
2、基础理论知识扎实,专业基础,临床技能等相关的岗位能力考核合格。
3、思维敏捷,分析判断能力较强。
4、有一定的团队协作能力。
5、有胸怀奉献于医疗卫生事业的决心。
6、身体健康,有适应与行业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四)招聘程序
1、编制招聘计划:每年10月底前各科室根据本部门编制和工作需要,拟定和编制次年招聘计划(内容包括:专业方向,需要人数,学历层次,其他要求等)交人事科。人事科汇总各部门上报计划后,提交医院审定。
2、发布招聘信息:人事科根据本年度用人计划,拟定招聘启示,公开岗位和任职条件。
3、试岗考核合格者参加医院组织的岗前培训。
4、签订就业协议
对符合录用条件的人员,在人事科签订《劳动合同书》。
(五)其他事宜
1、如已签约的学生有违约者,人事科负责办理违约学生的相关赔偿手续。
2、在试用期内经考核不能胜任岗位要求者,人事科负责办理辞聘、解聘手续。
五、新职工岗前教育制度
岗前培训的目的是使每位新入院的职工能尽快适应医院的工作环境帮助他们了解医院,熟悉岗位明确自己的义务和责任,更快更好的胜任未来的工作。
(一) 凡新进人员必须参加医院举办的新进人员岗前培训,未经岗前培训不得上岗,具体实施办法依本规定执行。
(二) 岗前培训的时间、形式、内容;
岗前培训一般定于每年的9月份,具体内容包括:
1、岗前培训的重要性,教育新员工如何做一名合格的医院职工。
2、医院基本慨况、劳动纪律教育、医院的院纪院规。
3、医院行风建设、医德规范教育、培养廉洁从医的责任意识。
4、《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执业医师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处方管理办法》、病案书写规范、医务人员岗位职责、医院核心制度、医疗安全措施、医患沟通及技巧。
5、《护士管理条例》、护理工作制度、护理人员岗位职责。
6、继续教育制度及临床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
7、传染病基础知识及医院感染基础知识。
8、临床用血管理知识。
9、法制教育及消防安全常识教育。
10、医保政策培训。
11、其他各专业技能培训由各职能部门负责进行。
(三)、培训办法及要求:
新进人员报到后,由人事科负责,医务科、护理部配合组织培训结业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未参加集中培训的新上岗职工,试用期内除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外,依照本规定要求进行自学。
(四)、岗前培训由人事科具体负责,制定培训计划、安排具体学习日程,并组织考试。
六、医院职工解聘、辞聘管理规定
(一)医院职工的解聘、辞聘
1、解聘:医院定期对职工进行考核,将其工作绩效与岗位职责、岗位目标任务进行对照,判断其是否合格。如果连续多次考核不合格,医院便可根据职工聘任合同规定,解除与职工之间的聘用合同。
2、辞聘:当医院没有按照聘用合同履行其对职工的义务或者职工对医院的工作环境、工资报酬等不满时,职工可以主动解除其与医院之间的聘用合同。
3、诫勉制度:通过职工考核,医院对服务质量和服务态度较差的职工,或者绩效较差但不够解聘条件的职工、责令其限期改正,如果到期不改者,则予以解聘。
(二)医院职工解聘、辞聘制度的实施
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和工作实践,医院职工解聘、辞聘制度的具体实施内容如下:
1、受聘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医院可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1)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
(2)违反工作规定或者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或者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
(3)严重扰乱工作秩序,致使医院或其他单位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4)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或缓刑以及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5)对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本岗位要求又不同意医院调整其工作岗位的。
2、受聘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
3、受聘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院可以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拟被解聘的职工。
(1)受聘职工患病或者非因公受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医院安排的其他工作的;
(2)受聘职工年度考核或者聘用期考核不合格,又不同意医院调整期工作岗位的,或者虽同意调整工作岗位,但到新岗位后考核仍不合格的。
4、受聘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院不得解除聘用合同。
(1)受聘职工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2)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3)因工负伤,治疗终结后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1至4级丧失劳动能力的;
(4)患职业病以及现有医疗条件下难以治愈的严重疾病或者精神病的;
(5)受聘职工正在接受纪律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6)属于国家规定的不得解除聘用合同的其他情形的。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聘职工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1)在试用期内的;
(2)考入普通高等院校;
(3)被录用或者选调为公务员的;
(4)依法服兵役的。
除上述情形外,受聘职工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未能与医院协商一致的,受聘职工应当坚持正常工作,继续履行聘用合同;6个月后再次提出解除聘用合同仍未能与医院协商一致的,即可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6、聘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经医院、受聘职工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的,双方均可以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7、受聘职工在涉密工作岗位的,解除聘用合同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涉密职工管理的规定。
七、医院职工年度考核制度
(一)考核范围和对象
在职在岗的专业技术人员、党政管理人员(职工)和工勤人员;
(二)年度考核的方法
年度考核工作实行两级负责制:医院、科室。具体考核以科室为单位,采取个人总结述职、民主测评、组织评鉴、领导审定的程序进行。
(三)考核内容及等次划分
1、考核的内容主要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具体按各类人员岗位特点进行,在思想政治考核合格的基础上,重点考核工作实绩,即本人在年度从事的工作、完成工作任务的情况及取得的成效(数量、质量、成绩、效果等)。
2、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其中优秀等次人员比例掌握在本部门实际参考人数的15%以内。
3、受行政、党内警告处分的人员当年参加考核,但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受行政记过、记大过,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行政上受降职、撤职、开除留用查看处分的,当年参加考核,确定为不职称。
4、在考核年度内部服从工作安排或出现重大事故的责任人考核等次为不称职。
5、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考核,经教育后仍拒绝参加的,考核等次确定为不称职。
(四)考核结果及使用
1、考核工作结束后,考核材料存入本人档案。
2、按照有关规定,考核结果作为职工个人岗位聘任、职称职务晋升、薪级工资调整、评选先进以及岗位绩效工资、年度(年终)奖等发放的重要依据。
3、年度考核确定为优秀等次人员,优先推荐评选先进。
考核结果为称职人员全额发给医院年度(年终)奖。
八、离退休人员管理制度
1.重视和加强离退休人员管理工作,主要领导应经常亲自过问,分管领导要具体负责。
2.离退休人员的政治、生活待遇,按事业单位标准执行,无特殊情况,不得拖欠离退休费。
3.积极组织离退休人员开展形式多样、丰富多彩、健康有益的活动,丰富离退休人员的生活。
4.对离退休人员做到“三必访”,即家庭生活困难必访;生病住院必访;出现其它异常情况必访。
5.及时解决离退休人员的实际困难,为离退休人员办好事办实事和服务好。
6.积极组织离退休人员参加本单位组织的各类文化活动,使他们老有所乐。
7.离退休人员应积极理解和支持在职人员的工作,顾全大局,共同做好离退休人员管理工作。
九、职工退休、病退、提前退休、退职制度
1.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工作人员达到国家统一规定的年龄后,不需要本人申请,由人事科负责掌握,提前一个月通知本人和科室,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当月即按程序办理退休手续;达到国家规定的病退年龄,由本人书面申请、经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门指定医院所出具劳动能力鉴定证明,证明其符合病退条件的,可办理病退;达到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年龄,经本人书面申请,经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门审查符合提前退休条件的,可办理提前退休。
2.正常退休年龄,按照国家统一规定执行。男年满六十周岁,女(管理岗位)年满五十五周岁、(工勤岗位)年满五十周岁。
3.本人的出生日期,应当以身份证的出生日期为准,但如发现弄虚作假,故意更改出生日期的要严加查处,并追究当事人责任。
4.经劳动能力鉴定中心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又不具备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的病退条件(男满50岁,女满45岁,工龄满10年)的职工,经本人书面申请,可办理退职。
5.人事科将离退休(含病退)、退职手续办理完毕后,及时将办理结果、所需证件材料送达本人,并向离退办介绍其关系。
6.退休人员的退休待遇参照事业单位同级别退休人员的标准执行。
十、员工意外伤害(含感染、职业暴露、化学、放射等)管理制度
1.医院应当制定防止和处理员工感染(包括化学、放射等)与职业损伤意外(包含注射针刺伤等)事件的管理文件,提供给员工遵守。
2.医院根据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如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等)的要求,制定员工遭受感染(包括化学污染)与职业损伤后的应急处理程序与整改措施。
3.应当能如实地追踪员工遭受感染与职业损伤的原因,有避免类似事件再次发生的措施。
4.应当有对员工进行受到感染与职业损伤(含化学损伤等各类损伤)时紧急处理的基本知识与程序的教育和培训,使其能知晓相关的基本知识与程序。
十一、护理人员职业防护制度
1.护理人员到岗前进行岗前教育,定期接受职业防护知识培训,增强护理人员的职业防护意识和防护知识。
2.病房及工作区域通风良好,环境整洁。护理人员在日常工作中应采取最基本的防护措施,穿工作服和工作鞋,戴口罩、帽子,洗手。
3.护理人员在进行护理操作或进行清洁、消毒工作时,应严格执行护理操作规程和护理工作制度,避免发生职业暴露。
4.以下情况应戴手套,脱去手套后应认真洗手:
(1)接触患者血液、体液、分泌物、排泄物及其污染物品时。
(2)接触患者粘膜和非完整皮肤时。
(3)清理传染性患者用过的物品及进行清洁消毒时。
5.当患者血液、体液、分泌物、排泄物等可能发生喷溅时,应当穿隔离衣,戴护目镜,穿鞋套等,以防感染。
6.在护理传染性疾病患者时,根据疾病的主要传播途径来取相应隔离和防护措施,必要时来取双向防护。
7.特殊岗位如消毒供应中心严格执行消毒供应中心职业防护规范,配置化疗药物必须做好个人防护,执行各项操作标准。
8.及时清理被污染的被服及各种污染物,防止造成再次污染及微生物传播。
9.及时处理被污染的医疗用品及设备,重复用的医疗仪器设备应进行清洁消毒。
10.正确处理医用垃圾,避免造成交叉感染。
11.若发生职业暴露,应立即采取紧急处理措施,并及时上报院感科,按照医院规定进行相应的身体检查和预防治疗。
(一)医疗锐器伤的防护措施
1.加强对临床护理人员教育,对医疗锐器伤的认识及重视,掌握预防医疗锐器伤的措施。
2.在进行注射、抽血、输液、输血时,一定要保证足够的光线,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3.正确处理医疗锐器,避免发生锐器伤:
(1)及时将用过的针头与注射器分离,用钳子夹住针头拔,不要用手将其折断毁坏。若针头带有血液或体液连同注射器一并弃入锐器盒中。
(2)针头、安瓶等锐器应放在固定的锐器盒内,禁止将针头遗弃在不耐刺的容器中。
4.禁止将针帽套回用过的针头。
5.手持无针头套的注射器时,行动要特别小心,以免刺伤他人或自己。
6.锐器和针头严禁与普通垃圾混放。
(二)发生医疗锐器伤的应急处理
1.护理人员如不慎被乙肝病毒(HBy)、丙肝病毒(HCV)、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y)等传染病污染的尖锐物体划伤或刺破皮肤时,按照以下步骤立即进行处理。
2.立即由近心端向远心端挤压伤口,切忌只挤压伤口局部,尽可能挤出损伤处的血液。
3.立即用肥皂水和流动水清洗。
4.用0.5%碘伏或75%酒精对伤口局部进行消毒,必要时到外科进行伤口处理。
5,污染眼部粘膜时,应用大量生理盐水反复冲洗粘膜。
6.发生锐器伤后,及时上报医院感染管理科并按医院感染管理科指导和处理意见执行。
(三)化疗防护工作规范
1.接触化疗药品及相关处理时,必须做好个人防护,如穿防护衣或使用一次性围裙,截好口罩、帽子、眼罩、手套等,摘掉手套后应认真洗手。
2.配置化疗药须穿隔离衣,戴双层手套、口罩。
3.掰安额时用纱布包裹防止药液外溅,融粉剂时,溶酶沿安瓶壁缓慢注人瓶底,待药粉浸透后再搅动,注人药瓶中的负压不宜过高,以免拔针时药液外溅。
4.使用较大注射器抽取药液,药液不宜超过注射器容量的3/4,防止药液外溅。
5.操作时应确保空针及输液管接头处衔接紧密,以免药液外漏。
6.不要将抽吸化疗药空针内的空气直接排到空气中。
7.在配制化疗药、输人化疗药物时,如药液接触皮肤或溅到眼内应立即用大量清水冲洗,为患者更换输液时戴手套。
8.化疗药物应专人、专柜保管。药瓶有损坏时应及时处理,防止污染环境。
(四)医疗保健服务相关规定
1.医院所有护理人员享受国家规定提供的的各种假如婚假、产假、工休假等。
2.医院所有护理人员按医院要求进行全身免费体检。特殊岗位如消毒供应中心每年进行体检等。
3.医院免费为护理人员提供如口罩、手套等各种职业防护物品。
4.医院每月为护理人员发放护龄津贴及护土岗位工资。
5.特殊岗位科室如放射科护理人员享受特殊岗位津贴。
6.医院为每位护理人员购买六险一金。
十二、医务人员职业安全及职业暴路防护工作制度
(一)严格执行传染病预检分诊制度,加强对门诊导医及分诊台人员的培训,提高门诊对传染病病人或病毒携带者的预检分诊能力,为降低医务人员职业暴露的风险提供信息支持。
(二)加强医院感染预防和控制知识的培训,强化标准预防的意识,规范操作规程。
(三)严格遵守消毒、隔离制度并做好工作人员的自我防护,特别是在急诊、手术室、检验科、消毒供应中心、内镜室、口腔科、血透室和感染性疾病科等高危科室。
1.在进行有可能接触病人血液、体液的诊疗和护理操作时必须戴手套,操作完毕,脱去手套后立即洗手,必要时进行手消毒;
2.在有可能发生血液、体液飞溅到医务人员的面部时,医务人员应当戴手套、具有防渗透性能的口罩、防护眼镜;
3.在有可能发生血液、体液大面积飞溅或者有可能污染医务人员的身体时,必须穿戴具有防渗透性能的隔离衣或者围裙;
4.医务人员手部皮肤发生破损,在进行有可能接触病人血液、体液的诊疗和护理操作时必须戴双层手套。
(四)对临床各科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和在岗培训,正确掌握消毒、隔离方法和各项操作技能,配备相应的个人防护装备,落实相关工作人员的个人防护措施,防止因消毒操作不当可能造成的人身伤害。
(五)做好医疗废物和损伤性医疗器械处理工作,防止出现医疗废物管理不当出现的职业暴露。
(六)一旦发生经医务人员职业暴露,立即启动相应预案,做好对暴露的干预和处理措施,尽量将工作人员受到的危害减少到最小程度。
(七)医院感染管理科、医务科和护理部等职能部门应定期对各科职业暴露的防护情况进行检查,指导和督促,不断提高职工的职业防护意识和水平。
十三、职工奖惩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医院管理,规范全院职工行为,保障医院的正常工作秩序,不断提高医疗质量、服务水平和工作效率;表彰先进,充分发挥职工在医院建设和医疗服务工作中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惩戒过失,加强法制观念,防止和纠正违法违纪和失职行为;深化医院改革,树立忠于职守、救死扶伤,全心全意为患者服务的思想,增强职工的凝聚力、向心力,在全院营造良好的精神面貌,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实行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惩戒按照教育与惩罚相结合,以教育为主的原则进行。
第三条奖励要及时、准确,实事求是,建立健全严格的约束机制,做到检查有尺度,考核有标准,奖惩有依据,按功过相当的原则实行奖惩。
第二章奖励
第四条受奖励的条件。医院职工在医疗、教学、科研、护理、管理、后勤保障和其它工作中完成任务出色,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给予奖励。
(一)认真学习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以及医院的院规院纪,事迹突出者。
(二)热爱本职工作,在本职工作中尽职尽责,做出突出成绩或完成任务突出者。
(三)坚持原则,不谋私利,廉洁行医,艰苦奋斗,在抵制不正之风方面事迹突出者。
(四)及时发现重大事故苗头,并能及时报告或采取相应措施阻止事故发生,使医院或个人免受重大损失者。
(五)在各种意外事故发生时,敢于挺身而出,保护公共财产、群众、病人利益而免遭重大损失者。
(六)关于抑制和举报歪凤邪气,敢于同一切违法和失职行为作斗争,对维护医院利益和正常工作秩序事迹突出者;
(七)见义勇为,舍己救人,获得群众好评者;
(八)在医疗、教学、科研、护理、管理、后勤保障及其它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或引进、开展新技术、新方法,取得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通过实践,被大家公认的填补了地区或医院空白者;
(九)对承担的科研项目,通过鉴定并获得省“优秀成果三等奖”、或地区优秀成果奖“二等奖”及以上,对医院发展及专业的提高有一定指导作用者;
(十)在各种紧急任务、重大医疗抢救和阶段性工作中事迹突出者;
(十一)工作责任心强,领导有方,善于管理,作风民主,干群团结协作,被评为“先进科室”的负责人;
(十二)在教学及管理工作中认真负责,言传身教,取得突出成绩者;
(十三)热心为患者或他人服务,主动为患者或他人排忧解难,事迹突出获得好评者。
(十四)在修(收)旧利废、“双增双节”工作中成绩显著者;
(十五)对改进工作和医院建设提出合理化建议,被采纳后获得较好效盆者;
(十六)代表医院参加各种有益的社会活动,为医院争取荣誉者;
(十七)坚持财经制度,维护财经纪律,事迹突出者;
(十八)其它应给予奖励者。
第五条奖励的种类和层次参照医院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给予职工何种奖励,应根据功绩大小确定,事迹特别突出,有重大贡献者,可优先给予晋升专业技术职务、评比先进或申报劳动模范的奖励。评奖一般结合年度工作绩效考核进行。对于在某单项工作中有特殊贡献的人员可随时给予奖励。职工所受奖励,应在相应的范围公布并将有关材料装人本人档案,作为考核晋升任用的依据。
第七条奖励的权限和程序。各种奖励原则是经相关会议决定,劳动模范报有关部门审批。各相关职能科室负责承办其职责范围内的奖励事项。
第八条对在奖励工作中弄虚作假、彻私舞弊,或搞不正之风的,应按程序撤销奖励决定,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三章惩戒
第九条对有下列违法、违纪和失职行为之一的,尚未构成犯罪或虽已构成犯罪,但情节较轻免予刑事处罚的职工,根据其行为发生的原因、情节轻重、损害后果大小、态度好坏,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惩罚。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医院的院规院纪以及违反诊疗规范、操作常规者;
(二)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搞不正之风,索要钱物,行贿受贿,出具假证明、假报告、伪造病历,利用患者处方谋私,把在本院能够治疗的病人介绍给“关系户”从中牟利、损害医院利益者;
(三)腐化堕落、道德败坏、贪污、盗窃、嫖娼,造成恶劣影响经查证属实者;
(四)压制民主,打击报复,捏造事实陷害他人,侵犯人身权利者。
(五)政治思想落后,聚众赌博或传播淫秽物品等,造成不良影响者;
(六)挑拨离间,谩骂诽谤他人,酗酒闹事,无事生非,制造矛盾,纠缠领导,威胁他人,情节严重,影响医院正常工作秩序者;
(七)进行非组织活动,制造事端,破坏科室团结或医院声誉,造成不良后果者;
(八)以权彻私、损公肥私,损害医院利益者;
(九)挥霍、浪费医院资产、财产‘情节严重者;
(十)思想道德败坏,推倭、刁难病人,造成不良影响者;
(十一)受到党纪、团纪处分,还需同时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者;
(十二)违反保密规定,失、泄机密,造成严重后果者;
(十三)违反财务制度,不按财务程序办事,造成不良后果或重大经济损失者;
(十四)不服从组织和上级领导工作安排、院内调动者;
(十五)玩忽职守,工作失职,违反操作规程,造成重大损失或事故者;
(十六)经许可私自开展医疗服务、对外服务和横向联合或其他经营活动者;
(十七)无正当理由拒不开展或迟迟不能开展院领导或职能科室下达的检查、治疗或其它工作项目,或无正当理由新设备三月以上不能启用发挥效益者,以及擅自停止开展的检查、治疗和其它工作项目,造成不良后果者;
(十八)在特殊或紧急情况下,科室不服从院领导指挥和安排者;
(十九)拒不服从院总值班工作安排、人员调动,造成不良后果者;
(二十)不坚守工作岗位,出工不出力,消极怠工,不能完成工作任务,经批评教育不改者;
(二十一)官僚主义作风严宣,指挥不当,造成重大损失者;
(二十二)未经科室负责人同意,擅自换班造成不良后果者;
(二十三)值班人员擅离职守,贻误抢救时机造成不良后果者;
(二十四)发生责任事故、安全事故、重大医疗事故的有关人员;
(二十五)卫生检查达不到要求,或工作环境脏、乱、差,造成不良影响,受到有关部门批评者;
(二十六)违章住房或不按物业管理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者;
(二十七)采摘院内花木,乱丢脏物,破坏环境卫生‘情节严重者;
(二十八)挪用公款、或借用公款逾期不还者;
(二十九)违反医院用电、用水、用气规定者;
(三十)不按数量发放药品或发放过期失效、变质药品、物品造成不良后果者;
(三十一)损坏办公场所设施或其它公共财产者;
(三十二)造成火灾或其它事故者;
(三十三)其它经认定应当给予惩戒的行为。
第十条惩戒的种类和层次分为:批评教育、经济处罚、通报批评、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包括专业技术职务)、开除留用察看、开除等。
第十一条对职工犯有惩戒规定中一项或几项行为的,情节较轻,后果不严重,影响不大,认识态度较好的,可给予经济处罚或通报批评;对情节、性质较重、后果影响较大,但尚能认识错误的,可给予警告或记过、记大过处分;对于。情节、性质、后果、影响特别严重的,可给予开除留用察看或开除的处分。
第十二条给予职工惩戒,必须坚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倩举报和片面言辞,始终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惩戒恰当,手续完备,且惩戒的结果经得起相关检查及历史检验。
惩戒一般应经群众讨论,并应通知被惩戒人出席相关会议,充分陈述意见。
相关惩戒决定或结论应交被惩戒人本人签字确认。如被惩戒人拒绝在惩戒决定或结论上签字,经复查,事实确凿,该惩戒决定或结论正确、恰当的,应由组织写明意见,并执行惩戒决定或结论。确属有错误的惩戒决定或结论,应立即予以纠正,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布,消除影响。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制度适用医院全体职工及科室。
第十四条本制度与上级规定有矛盾之处以上级规定为准。
十四、考勤、请休假制度
(一)考勤制度
1.医院职工应当遵守医院劳动纪律,做到上班不迟到、不早退、不脱岗、不旷工,严格执行工作制度,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有事按规定请假。
2.各科室应当严格执行各类休假规定,做好职工请休假的申请、审批、登记工作。
3.各类休假均需在事先办理请假手续,凡对事后补假者,一经查实,一律视为无效。
4.各科室考勤必须真实。各科室考勤员要严格履行职责,逐日如实登记本科室人员的出勤‘情况,同时要认真做好月统计汇总工作。
5.对虚报、漏报、谎报考勤的行为,对请休假职工事先不办理请休假手续而事后补假的行为,以及本院医生对职工开具虚假病情证明的行为等,一经查实医院将视。情节轻重追究当事职工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请假制度
1.职工各类休假由科室统一安排并应在当年休完,跨年无效。
2.严格执行请假审批、登记制度。
(1)凡请假职工必须按照各类休假规定办理休假审批手续。
(2)无故不请假者,按旷工处理。
(3)职工休假均应在科室做好休假登记。
3.休假审批手续作为考勤依据随当月考勤上报人事科。
(三)休假制度
1.年休假
(1)职工年休假以工作年限满1年、满 10年、满20年的,从次月起分别按 5天、 10天、15天享受当年年休假。其中, 11月底以前累计工作满10年或20年的,按累计工作满10年或20年的休假天数安排当年的年休假;12月累计工作满10年或20年的,从下一年度起享受规定的年休假天数。职工若参加有组织的休假活动的时间,应计算为本人当年的年休假时间。年休假期不包括法定节假日、双休日。
(2)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年休假:
①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当年请休病假累计60天及以上的;
②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当年请休病假累计90天及以上的;
③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当年请休病假累计120天及以上的;
④在各类院校连续脱产学习6个月及以上的;
⑤当年请休事假累计超过15天的;
⑥当年发生旷工者。
职工发生以上‘情形,而当年又已经请休了年休假的,则于次年不再享受年休假。
(3)职工请休年休假需由本人事先提交书面申请,并严格按照下列审批程序同意后方可休假。
①行政、后勤科室和临床业务科室的一般职工需经科长、主任(护士首先要经过护士长同意)批准;年休假申请单随当月考勤表上报院人事科备案。
②护士长需护理部主任批准,并报护理部备案。年休假申请单随当月考勤表上报院人事科备案。
③中层干部:职能科室科长、主任、临床科主任需经分管院领导批准;批准后的年休假申请单随当月考勤表上报院人事科备案。
2.婚假、计划生育假
职工按《四川省计划生育条例》、《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享受的婚假、产假、护理假、计划生育假,由院计生办负责审批办理,休假证明由所在科室随当月考勤表上报院人事科备案。
3.病假
(1)因病在门诊就诊需得休病假的职工,应持二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病假证明,职工住院,出院需继续休息的以出院证为依据。
(2)门诊病假:一次不得超过5天,连续给假不得超过30天;职工在门诊连续体病假30天以上(合30天),需持病历及各类检查单到医务科会诊(由相关临床科室、医务科、人事科、工会参加会诊)。
(3)职工因患精神病休病假,采出具精神病专科医院的病历和病情证明。
(4)职工因病连续请休病假3个月(含3个月)以上,由医院组织到指定医院进行检查确诊(其检查费由职工自理)。经检查被确诊为精神病、癌症、肾衰等疾病,且不够病退条件的方可继续病休,医院每半年应对其组织一次复查。
4.事假
职工请事假,本人应提交书面申请。职工请休事假的审批权限规定如下:职工好休事假时间在3天(合3天)以内由科室负责人审批;3天以上7天(含7天)以内由分管院领导审批;7天以上的由院人事科提交院长办公会审批。
5.丧假
根据川人福(1993)4号规定,职工直系亲属死亡,可以请休丧假。职工请休丧假,本人应提交书面申请,由科室负责人审批同意后,可给予5个工作日的丧假;如需到外地料理丧事的,根据路程远近,可另给路程假;期间一切费用自理。
6.工伤
职工因工负伤,应根据国家工伤保险条例,由社会劳动保障部门确认为工伤后,按有关系工伤规定享受假期工资和福利待遇。
(四)相关规定
1.年休假原则上要求职工当年一次体完,享受探亲假的职工原则上也应与年休假合并一次休完。各科室管理小组应按照相关规定并结合本科室的具体情况制定科室休假管理细则,对职工确因工作原因不能一次性体完年休假的进行有效管理。
2.大、中专毕业生见习期间请病、事假或产假超过二个月,见习期顺延。
3.在职称晋升周期内,病假、事假累计超过3个月的,延聘1年。
4.休假期间因患急、重症疾病不能按时回院上班的职工需请休病假,应当按要求出具当地公立医院的急诊医疗证明。
5.请休假期满后未能及时返院者,应事先主动与科室联系,征得科室负责人同意,并及时请人代办续假手续;无故不办理续假手续的,按旷工处理。
6.在上报考勤时,对尚在生病住院的职工应当由所在科室出具住院情况说明随考勤表上报院人事科备案;职工出院后应将出院证明交回所在科室并上报院人事科备案。
7.关于补休假的规定,由各科室管理小组制定本科室请补休假管理细则,并上报分管院长审批,补休假原则上不得跨年度安排。
2019年3月